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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維持原判地產代理觸犯《一手住宅物業銷售條例》被判入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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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手住宅物業銷售監管局(銷售監管局)表示,高等法院今日(四月十一日)駁回一名地產代理因違反《一手住宅物業銷售條例》(《條例》)被判監禁兩個月的判刑上訴,該名地產代理即時入獄。
該名地產代理於二○二三年四月十四日在觀塘裁判法院被裁定違反《條例》,兩項控罪各被判監禁兩個月,同期執行,即時監禁。他分別於二○一九年十二月六日及八日傳布一則有關指明住宅物業的樓底高度的資料,而該資料是虛假或具誤導性的,並相當可能會誘使另一人購買指明住宅物業,因而違反《條例》第78條。上訴人不服判刑,向高等法院提出上訴。
銷售監管局歡迎法庭的裁決,並提醒地產代理應熟悉《條例》及向準買家提供正確資料,並遵從良好的銷售作業方式。
這是自《條例》於二○一三年四月二十九日實施以來,首次有地產代理被定罪。銷售監管局已將有關個案的詳情上載至該局網站(www.srpa.gov.hk/tc/prosecution-cases.html),供公眾查閱。
到底所犯何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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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涉誇大樓底被判囚 指3.5米高可建閣樓 法官:不能胡亂吹噓
一名30歲地產代理早前向客戶推銷青衣明翹匯樓花時,誇大其樓底高度達3.5米,表示可構建閣樓,最終令該買家買入單位,但事實上,單位樓底實際高度不足3米。早前涉案代理承認兩項傳布虛假或具誤導性資料控罪,並即時被判監禁兩個月。其後涉案代理提出上訴,不過日前被高等法院法官駁回,維持原判。是次判決屬《一手住宅物業銷售條例》實施10年以來首宗判囚個案。
以特高樓底 可建閣樓作為招徠
據判案書內容所指,被告人李承德於2019年12月6日透過Whatsapp告知事主陳女士,該發展項目青衣明翹匯的1座1樓E室,即一伙399平方呎兩房連181平方呎的私人花園可供出售,並向陳女士傳送一幅1座1樓E室的樓書平面圖,並表示該單位擁3.65米特高樓底,以及附上其被告人的電話號碼。
其後於12月8日陳女士再透過Whatsapp向被告索取特色單位照片,而被告於傳送兩幅圖像後,表示2A座1樓E室特色單位的樓底高度達3.5米可建造閣樓。最終陳女士於12月9日就2A座1樓E室簽訂為臨時買賣合約。
樓書內容僅列明「層與層之間的高度」 實際樓底不足三米
不過據樓書資料顯示,1座1樓E室及2A座1樓E室只有列明「層與層之間的高度」並未有提及兩個單位的樓底高度。而判詞表指經量度後發現,1座1樓E室及2A座1樓E室的樓底高度分別介乎2406毫米(2.406米)至2955毫米(2.955米),以及2355毫米(2.355米)至2953毫米(2.953米)之間。即反映單位實際室內樓底高度不符合被告所指單位有3.5米樓高。
屬違反誠信的案件
裁判官於判詞表示,本案是一宗違反誠信的案件,又認為被告在進行銷售前定必閱讀過「售樓說明書」內的資料。加上單位以「樓花」形式發售,陳女士沒有機會看「現樓」,只能信賴上訴人所提供的資料。
裁判官又指香港寸金尺土其住宅樓價高昂,一般市民並不輕易可以置業安居。對於普羅大眾而言,購買房屋是重大事項,若然錯購一並非心中理想的物業,可能需要耗用額外及龐大的金錢、時間和精力才可把錯買的物業售出,糾正錯誤。
青衣明翹匯。
裁判官:佣金非細數目 物業成交不能胡亂吹噓
裁判官續指,在一宗物業交易中,地產代理並非只充作一般的售貨員,必須具有誠信,更不能胡亂吹噓,作出不實和誤導的陳述。地產代理收取的佣金不是一個細小的數目。眾所周知,一般情況下,收取的佣金遠超負責提供樓宇轉讓、按揭服務的律師所收取的費用。佣金高昂除了因為尋找客源有一定難度外,對客人承擔的責任也是原因之一
受害人造成金錢損失 事後亦有大心理壓力
另判詞又指,陳女士當時她是打算用作自住的,但因實際樓底高度不足以令她可以加建閣樓,面積不足夠自住,故她已將單位出租。除金錢損失外,陳女士亦因此事覺得心理壓力大,常與家人吵架,經常有不舒服及噁心的感覺。
最終在考慮到立法原意,案情的嚴重性和上訴人所承認的罪責後,信納兩個月的即時監禁絕非過重, 由於上訴理據不足故上訴駁回。
驗樓師:層與層之間高度不等同實際樓底
資深驗樓師賴達明表示,「樓面平面圖」顯示的層與層之間的高度距離,是該樓層石屎地台面與上一層石屎地台面之高度距離,包括樓板的厚度,所以並不等同單位的實際樓底高度。另外,由於樓板(不包括灰泥)的厚度為150毫米(0.15米),因此實際樓底高度會比樓書中「層與層之間的高度」為少。
泓亮諮詢及評估董事總經理張翹楚表示,「層與層之間的高度」與「樓底(淨高)」是兩個不同的數字,兩者通常都有數百毫米的差距,普遍介乎約150毫米(0.15米)至300毫米(0.3米)。作為測量師當然很清楚明白當中的差異,但未必每一個代理都明白當中情況,因此或出現誤導。
測量師倡新盤樓書加入樓底資料
目前新盤銷售時提供的售樓說明書,僅僅只會提供「層與層之間的高度」,並無提供實際「樓底(淨高)」的資料。張翹楚認為,其實在樓書上提供「樓底(淨高)」並非難事,如商業物業、寫字樓單位普遍也會提供相關數字,以便各個行業進行裝修工程,而停車場也會在入口標明高度限制、淨高等數字,以防止過高的車輛進入。不過目前新盤樓書卻未有提供相關數字,建議發展商可加入相關資料。
寫字樓、停車場通常標明樓底(淨高)
此外,他又指出,每個住宅單位的各個位置,上方也會有不同的橫梁,因此發展商或代理銷售單位時,建議也需要列明單位的高度範圍,以反映單位各位置的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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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網址: 代理涉誇大樓底被判囚 指3.5米高可建閣樓 法官:不能胡亂吹噓 | 香港01 https://www.hk01.com/article/1009574?utm_source=01articlecopy&utm_medium=referral